应对ETS之我见:推动建立国内航空减排交易机制
发表日期:2012-02-132月6日新华社报道,根据国务院授权,中国民用航空局(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简称“民航局”)于近日向各航空公司发出指令,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禁止中国境内各运输航空公司参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禁止各运输航空公司以此为由提高运价或增加收费项目。
民航局的上述禁令,是中国政府针对欧盟委员会坚持单方面将国际航空业排放纳入其排放交易体系的单边做法,所出台的第一个部门行政法指令。中国政府该出手时就出手,将反对欧盟国际航空排放交易单边做法的政策上升为行政法令,中国的航空公司必须遵守上述行政法令,否则将构成行政违法。
针对欧盟违反《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国际民航组织的相关原则、规定,单方面将其航空排放交易指令《DIRECTIVE 2008/101/EC》适用于非欧盟国家这一违反国际法的做法,中国政府出台禁止中国的航空公司参与欧盟航空排放交易的行政法令,是完全必要和及时的。
在中国政府出台禁止中国的航空公司参与欧盟航空排放交易的行政法令之前,美国国会也通过立法,禁止美国航空公司参与欧盟航空排放交易,相信其他国家也会很快出台类似的立法或行政法令,在未经本国政府批准前,禁止本国航空公司参与欧盟航空排放交易,是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可以作出,而且也应当作出的反应。
欧盟委员会应当遵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和国际民航组织的相关原则、规定,并依据《DIRECTIVE 2008/101/EC》第17条的立法精神,在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国际民航组织多边框架下,通过充分协商解决国际航空排放问题。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支持国际航空的可持续发展并顾全中欧关系大局,对双边和多边框架持开放态度,欧盟必须正视中方意见,本着务实和建设性的态度,加强沟通与协调,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妥善解决办法,只有在得到中国政府的批准同意后,才能将其排放交易机制适用于中国的航空公司,如果欧盟委员会违反国际法原则和自身的航空排放交易法令《DIRECTIVE 2008/101/EC》第17条的规定,一意孤行,坚持单边做法,强行将中国航空业非法纳入其排放交易体系,中国政府必将根据事态发展,采取必要措施,维护本国民众和企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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