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员工合法权益及人身安全须得到切实保障
发表日期:2012-02-22很多事情只要它的成本低,就会诱使人们去铤而走险。旅客与航空公司员工发生冲突,甚至人身伤害是近些年的产物。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航空运输这种安全、方便、快捷的交通模式以最快的速度得到了普及,成为了大众经常使用的交通工具。
西方发达国家几十年积累起来的航空运输资源,在我国仅用了短短的十几、二十年就初步完成。这其中不单包括硬件,更多的是涵盖了诸如,旅行经验的累积和传播,飞行常识的普及,甚至相关的航空业内的行规、法律法规的了解等,这些方面还远不及发达国家成熟。举个简单的例子:在美国,当今的年轻人在他们的成长过程中已经从他们的父辈,甚至祖父辈那里了解到乘飞机旅行的相关知识,因为他们父辈们年轻的时候就已经开始使用这种交通工具;待年轻人开始乘飞机旅行的时候,无须再与航空公司为天气原因延误进行博弈,争论何时起飞,如何赔偿,或“占机”“霸机”,或围攻工作人员;他们会安静地在机场看书等候,也明白天气原因航空公司是不负责食宿的,他们会自己在机场的快餐店或咖啡厅用餐等待天气转好等等,因为这些常识已经在他们成长的过程中,从他们父辈身上了解到了,就像学习如何遵守交通规则,如何遵守社会道德及行为规范一样。而在我国,由于民航事业飞速发展,甚至很多父辈是在子女的安排下首次乘机的,没有上一代人的积累和传承;且由于发展迅速各种资源及关系紧张,比如飞机资源、机场资源、空域资源等与目前经济发展速度、规模下旅客的需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上述都是关系紧张的隐性因素。
黑名单的建立在国际上发达国家航空公司早有先例,总的初衷是将那些无任何正当合适的理由、经常恶意给航空公司运营带来无法回避的障碍和困扰的旅客记录在案,公司内部共享信息,再遇到该旅客时引起足够的重视,甚至拒绝提供服务;但已经对员工构成明显的人身伤害的情况应该不只是列入黑名单的问题。在一个法治社会的国家,触犯了刑法的行为应该依据相关法律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航空公司建立黑名单是否合法,之前业内业外也进行过多方研讨,这要依据我国法律而定;但无论怎样,航空公司的正常运营环境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及人身安全也须得到切实的保障,任重道远,不仅仅是航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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