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换机型被起诉 专家:航空公司答辩站不住脚
发表日期:2012-03-22带着女儿出国旅游,腰椎曾受伤的花先生特意订购了大飞机的机票。没想到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Air China Limited,简称“国航”)更换机型,不仅没舒服出行,还因漏水造成重要文件浸泡及衣物污染。花先生以国航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赔偿购票款及精神损失费。
记者上午获悉,顺义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国航表态称,“我们对该航班时刻或机型不予保证,这两项内容也不构成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2012年1月22日,花先生带女儿去日本办事旅游时,特意在国航代售处,表明自己腰椎曾受过伤,要求订购767、777两种宽体机型机票,售票处同意并予以确认。
2月10日,花先生在东京飞往北京时,才知道被告将机型更换为机型窄小的波音737,他要求退票或改签被拒。花先生说,由于该机型稳定性差,还发生漏水事故,造成他衣物污染、重要文件被泡。他以被告欺诈为由起诉,要求赔偿双倍机票款7960元及精神损失费2000元。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辩称,《蒙特利尔公约》以及《民用航空法》中,均没涉及航班机型变更的赔偿,也没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被告在官网显著位置设有“运输总条件”一栏,明确指出“我们对该航班时刻或机型不予保证,而且该航班时刻或机型也不构成我们与您之间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国航表示,原告请求于法无据,请求法院驳回,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专家说法
国航答辩理由站不住脚
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客座法学教授、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的张起淮上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国航的答辩理由看起来有理,其实站不住脚。
《蒙特利尔公约》和《民用航空法》虽然没对时刻和机型变更及精神损害赔偿进行规定,但也没有禁止的规定。如果消费者有特殊要求,国航予以认可,他就应该履行承诺,否则就是违约,消费者可以双倍索赔。
张起淮说,航空公司售票方在没有权利控制航班时刻和机型时作出承诺,就是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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