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发展基金的模糊地带
发表日期:2012-04-18近日,财政部公布规定,把机场建设费和民航基建基金合并成民航发展基金,为政府性基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实行专款专用。鉴于民航发展基金中内含的机场建设费,不再适用过去50%返还地方机场,而是通过民航局和财政部统筹审批拨付,导致了首都机场等上市公司股票下跌。
民航基建资金属政府性基金,其征收对象为在中国设立的民用航空公司。而机场建设费则较为复杂,其最早起先于1990年成立的温州永强机场这一非国家投资机场,随后国内机场也向旅客开征各类机场建设费;但由于各地收费不一,1995年10月国务院制定了全国实行的统一机场建设费收费标准,是为机场建设费的首次华丽转身,赋予收费合法性,并由当时地方通吃变为中央地方分享,即机场建设费的50%上缴国库后,剩下的50%由民航局划给当地机场;但机场建设费不仅未确定为政府性基金,反而使其属性陷入不公不私的尴尬局面。
当前机场建设费纳入民航发展基金,可权作机场建设费的第二次华丽转身。这虽间接把机场建设费确权为政府性基金,反而使民航发展基金陷入了不公不私的尴尬局面。相对于铁路系统,民航的市场化改革起步较早,目前航空公司和各地机场,都属于独立的市场法人实体,民航系统的政企和管办分离改革较为清晰。
我们认为,不论是机场建设费还是民航基建基金,实际上都计入旅客民航消费的非营运成本。如从支付形式上机场建设费与机票是分割的;而民航基建基金则是内化进机票价格中的政府性基金,该费用是航空公司运营成本之一部分,反映在票价中,导致机票成本复杂化。
不管机场建设费是独立还是糅合进民航发展基金,其本质上是民航系统的非运营费用,不仅无法对航空市场产生激励相容的竞争效应,而且带有典型的公器私用特征。如果民航发展基金的使用于民航基建、通用航空发展和民航技术研发等,而这大都属于机场、航空公司等企业微观运营业务范畴。政府性基金投资或补贴这些领域,无疑有成本重复核算之嫌。
不仅如此,民航发展基金等也容易使整个民航市场生态模糊化。当前民航市场的服务主体是清晰的,旅客乘坐航班是其与航空公司等的合同交易行为,而非与机场进行交易;旅客与机场的关系,实际上是基于机场与航空公司的合同交易行为,如航空公司向机场支付的飞机起降费、民航基建基金等,机场为航空公司提供服务。包括机场建设费的民航发展基金,则意味着旅客向服务提供商的第四方(非机场)支付了费用,这本身就不符合商业的定价有偿原则。而且当前《暂行办法》显示民航发展基金也不属于旅客捐赠、借款和投资等,而是一种非税的辅助性民航发展基金,这就导致其产权属性的模糊化,从而容易公地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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