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星告民航中南局二审败诉 称将会继续申诉
发表日期:2012-04-23备受关注的中国民航史上第一例“民告官”案件——东星集团诉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简称“民航中南局”)停飞行政处罚无效案二审判决结果出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上表示,驳回东星集团的上诉,维持原判,由于本次判决是终审判决,所以东星集团已没有上诉机会。
东星集团总裁助理兰剑敏向网易财经表示,这样的结果既在意料之中,又在意料之外,但东星还是对中国司法体制被公权力严重干预的现状表示愤慨。兰剑敏说,东星还会继续提出申诉,但申诉存在一定的风险,有不被受理的可能。
2011年12月9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东星集团诉民航中南局一案原告败诉,此后,东星集团提出了上诉。今年2月初,东星集团接到了二审通知,兰剑敏当时曾表示,很惊讶二审能够开庭。
3月7日上午,该案二审开庭,由于此次庭审的44号法庭只设有6位旁听席,法院工作人员以容纳不下为由,拒绝了多家媒体进入庭审现场进行旁听。
在二审庭审结束后,网易财经问及东星集团代理律师严义明对结果的预测时,严律师表示,“如果依法审判,我们应该会胜诉,但考虑到一审时法院已经对民航中南局‘法外施恩’,因此,结果不能太乐观。”
而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本案的《行政判决书》可以看到,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作出的暂停东星航空有限公司(East Star Airlines Co., Ltd.,简称“东星航空”)的飞行决定,是基于发行东星航空有限公司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涉及公共安全而采取的暂时性的措施,具有临时性和紧急性的特点,其目的是为了预防或制止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的发生和发展,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早前,民航中南局表示,该局及其派出机构民航湖北安全监督管理局在对东星航空的持续监督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运行模式,超时飞行、违规放行等事件频发,飞行人员队伍不稳定,专业技术人员严重不足,安全投入不足,航材储备严重缺乏,维修管理混乱,拖欠飞行员工工资等严重危及飞行安全的问题。
鉴于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民航中南局对东星航空有限公司作出的责令暂停飞行决定属行政强制措施,该措施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予以驳回,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湖北东星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东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对于这样的判决,东星集团代理律师严义明依然认为,被上诉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前提不具备。因为在2008年年底的审计中,东星航空达到94.6%的符合率,在客观情况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2009年3月份的东星航空就不应被停飞。至于民航中南局列出的很多东星航空存在安全隐患的事实和证据,包括32项的整改要求,严义明也承认东星航空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但问题未严重到要停飞。
此外,严义明表示,在一审过程中,一审法院允许被上诉人延期举证,违行政法的基本要求及行政诉讼法的基本规定。但二审法院并没有对一审法院的错误行为予以纠正,致使国家行政法律严格规定的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需要严格执行的举证期限制度在本案中成为形同虚设的法律制度。
据东星集团总裁助理兰剑敏透露,东星此前曾邀请超过6位国内行政诉讼法权威专家对本案做了专家论证,专家一致认为一审法院将民航中南局作出的《关于暂停东星航空公司飞行的通知》认定为是行政强制措施,属于定性错误。即使一审法院将该停飞通知认定是行政强制措施,因该强制措施的实施不具备法定的前提条件(在本案中主要体现为东星航空不存在应被停飞的重大安全隐患),且在程序和形式上均严重违法,应属无效。
网易财经试图联系中南局副局长秦喜生对二审结果予以置评,但其手机已启动来电提醒功能。而早前在二审的庭审结束后,民航中南局代理人告诉网易财经,有信心二审会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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