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员获自由身需向东家支付培训费160多万
发表日期:2012-05-09飞行员小辰(化名)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医疗保险费为由向所任职的航空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并不同意小辰辞职,希望他能继续留任。为此,小辰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航空公司也提出,要求小辰赔偿公司培训费用及违约金480多万。
飞行员欲辞职公司不肯放人
小辰2000年9月由某航空公司统一招录后,出资送往北京学习;2002年8月至2004年4月期间,小辰在该航空公司一飞行学院学习受训,并于2004年7月毕业。毕业后,另一家航空公司招收小辰,并于同年8月与小辰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据悉,小辰在与航空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里约定,合同期从2004年8月5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条件出现时止。同时约定,小辰在职期间(含转岗),由公司出资对其进行职业技术培训的,小辰若在约定服务年限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可以按照双方有关协议向小辰收取培训费用。
去年5月,小辰以公司未依法缴纳医疗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同意小辰辞职,并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安排小辰参加飞行部地面工作。然而,小辰自去年5月17日后便没再上班,也未按照公司的安排继续工作。随后,小辰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1年5月18日解除,航空公司则提出,要求小辰赔偿公司培训费用及违约金。
可解除劳动合同但须赔偿
汕头市仲裁院受理后分析,尽管航空公司对小辰实行了“门诊费实报实销外加包干、住院费实报实销”的医疗费管理制度,其待遇远比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优越得多,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医疗保险是法律强制规定的,公司没有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逃避了其应尽的法定义务,无论是多优越的内部制度都不能对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仲裁院认定,公司没有为小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是违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小辰可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裁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1年5月18日解除。
仲裁院也分析,飞行员属于高技能人才,其岗位具有特殊性,公司对飞行员的培训需要付出巨额的费用。因此,小辰可以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不能不支付赔偿费用。
由于航空公司未能提交足以认定培训费用数额合法的支付凭证,仲裁院根据行业有关规定,并按照小辰的工作年限,最终裁决小辰支付给公司的培训费用共160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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