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机场爆炸案一审宣判 被告冀中星获刑6年
发表日期:2013-10-16
图:2013年10月15日 北京 “首都机场7·20爆炸案”15日上午9时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爆炸罪判处被告人冀中星有期徒刑6年。
“首都机场7·20爆炸案”15日上午9时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爆炸罪判处被告人冀中星有期徒刑6年。
根据指控,2013年7月20日,冀中星携带自制爆炸装置,自山东省鄄城县居住地乘长途汽车独自来京,当晚18时许至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三号航站楼,在遇到警察现场执法时引爆自制爆炸装置,造成其本人重伤、一名警察轻微伤。爆炸现场秩序混乱,国际旅客到达出口通道紧急关闭。冀中星被警方当场控制。
9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冀中星躺在移动病床上接受了两个半小时的庭审。冀中星的父亲、哥哥、妹夫和其他亲属共5人旁听了本案庭审。
公诉机关认为,冀中星法制观念淡薄,遇事不能正确处理,以爆炸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冀中星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其行为是在违背社会普遍价值观的情况下实施的。冀中星故意制造爆炸物,且进行了犯罪准备。在机场冀中星喊“我有炸弹”,说明他明知其行为对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都有威胁,他对自己的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有明确认知。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冀中星自辩称不是故意爆炸,去首都机场也是表达个人诉求。冀中星称,案发当天,当机场民警到达后,他怕民警抢手里的爆炸物,所以把爆炸物倒了个手,之后就发生了爆炸,他不是故意引爆的,自己的行为是过失行为。
冀中星还表示很后悔,有事情不应该以危险的方式,而应该通过正常的途径解决。
庭审中,刘晓原、李方平两位辩护律师为冀中星进行了无罪辩护。辩护人认为,冀中星引爆爆炸物,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也没有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因此,冀中星既不构成爆炸罪,也不构成过失爆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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