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良好的民用航空秩序需全社会一起努力!
发表日期:2011-06-04民航资源网2011年6月3日消息:5月31日,深圳飞郑州的航班刚刚降落还在跑道滑行时,一旅客就解开安全带离开自己的座位,并强行坐在了头等舱,乘务长和安全员马上劝其回到自己的座位,但旅客不但不听劝阻还骂骂咧咧。随后在乘客下机过程中,旅客及同伴不但阻碍安全员正常工作,还将安全员从客舱一直推搡殴打到廊桥,造成了安全员胳膊、腹部、头部、脖颈等多处淤伤和出血伤痕。
此事一出,顿时得到业内人士、网友和媒体的强烈关注,引起了轩然大波,大家都纷纷指责如此公然践踏民航法、破坏民用航空秩序的暴行。笔者作为一名有十五年飞行经验的空警,认为此事起码说明了某些民航旅客两种意识的淡漠。
其一就是安全意识的淡漠,在国内航班上,经常会出现飞机刚落地还在滑行,就有旅客马上解开安全带站起来,有的甚至还打开行李架拿行李。众所周知,飞机没停稳之前仍然属于非常危险的阶段,飞机在这个阶段可能会拐弯、会急停,那么站起来的旅客极容易摔倒、摔伤,这是旅客致自身安危于不顾的表现之一,而起身打开行李架拿行李也是对别的旅客安全的最大漠视,某航空公司此前就曾发生过在此阶段因为有旅客打开行李架结果行李滑落砸伤别的旅客的先例。所以在此阶段,乘务员和安全员基于保护所有旅客安全的原因,一定要及时制止个别旅客离开座位提拿行李,同时劝已经离开自己座位的旅客返回座位并系好安全带。
其二此事件反映了某些旅客法律意识的极其淡漠。近年来屡次发生旅客殴打航空公司工作人员的事件,这在我们大力倡导创建文明社会和谐社会的今天,已成为最不和谐的污点。因为旅客法律意识的淡漠,所以动辄就向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员报以老拳,认为拳头和野蛮是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而早在2004年当时的民航总局和公安部就《关于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航班正常运行的通告》,其中明文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扰乱机场、航空器内秩序的事件当事人,机场公安机关可以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刑法》第234条也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笔者认为,对行凶伤人者最终的处罚不从严从重也是此类事件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本次事件只是以签订调解书了事,而就在不久前的5月21日,乘坐南航CZ3153从深圳飞往北京旅客曲某、冯某、褚某,因流量控制致航班晚点,因不满航班公司的安排,先后对工作人员进行推搡并殴打。而事后行凶的旅客冯某也仅仅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七天并处二百元罚款,曲某、褚某只是分别处以行政拘留三天的处罚了事。如此轻描淡写的处罚,完全没有威慑力和警示的作用,从而更加助长了此类事件的滋生。
此事件发生之后,笔者认为民航业内人士在声讨暴徒和义愤填膺的同时,此事也值得我们好好总结,特别是对在执勤一线的广大空中安全保卫人员来说,在以后的工作中面对此事件如何恰当处置?怎样注重执勤的方式方法做到不激化矛盾?如何在执勤的过程中灵活的运用法律并对自己做到最佳的保护?同时航企还应该思考该采取何种方法,及时的普及民航法律法规,提高旅客的安全观念和法律意识,从而为航企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良好的民用航空秩序和安全的乘机环境无论对于航空公司还是乘机旅客都是非常的重要,而建设良好的民用航空秩序和安全的乘机环境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必不可缺的环节,这需要全社会一起努力。
(作者单位:南航保卫部(空警三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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