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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发布《B类通用机场备案办法(试行)》

发表日期:2020-01-07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规范B类通用机场的备案管理,民航局组织制定了《B类通用机场备案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符合本办法规定备案条件的机场,民航各地区管理局不再受理有关机场许可事项;已经受理的,直接转入备案程序。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已取得许可的机场应当于2020年2月20日前按照本办法要求在通用机场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并完善机场名称(机场名称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的机场名单详见附件)、运营人信息和机场资料等相关信息,并将使用许可证交回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现有B类通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和直升机场使用许可证应当于2020年2月21日前予以注销。

  三、本办法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在执行过程中,各单位如有意见与建议,请及时函告民航局。
民航局联系人:涂堃、郭竟成
联系电话:010-64091808,010-64092854

  附件:需变更名称机场清单

  B类通用机场备案办法(试行)

  文本内容如下:

  附件:需变更名称机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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