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宣布:今日起不再要求户外佩戴口罩
发表日期:2023-02-27澳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2月26日发布公告,(2月27日)起调整要求佩戴口罩的措施。在一般情况下,所有在室外地方逗留的人士不要求佩戴口罩,若进入医疗机构、长者和康复院舍的人士(住院病人或居住院舍的服务使用者除外)、公共交通工具(的士除外)的司机和乘客,则仍须继续佩戴口罩;其他室内场所和交通工具,由主管实体根据当时的疫情、场所或交通工具内的空气流通情况、人员数量和密度、活动性质和持续时间等因素,自行评估及决定是否要求进入场所或乘搭该交通工具的人士佩戴口罩;若要求佩戴口罩,应以适当方式公布或通知。
而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例如举办大型聚集活动、托儿所和非高等教育机构出现群集感染,或澳门出现流行高峰期时,主办单位或主管实体应要求进入有关场所的人员佩戴口罩;而当个人出现发热、肌痛、咽痛、咳嗽或流涕等流感样症状时亦应佩戴口罩;至于3岁或以下婴幼儿进入任何场所可不必佩戴口罩。
同日,澳门教育及青年发展局公告称,因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调整要求佩戴口罩的措施及发出相关指引,教青局经与卫生部门会商及听取教育界的意见,宣布由2月27日起,在一般情况下,非高等教育学校师生在上课或进行活动时(包括参与学界比赛及营会活动)不需佩戴口罩,高等院校参照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卫生部门的指引,为保障师生的健康,以下情况师生仍有需要佩戴口罩:乘搭校巴及公共交通工具;自觉不适,个人出现发热、肌痛、咽痛、咳嗽或流涕等流感样症状时;进入医疗机构或指定须佩戴口罩的场所。
应变协调中心强调,若新冠疫情出现变化,会按实际情况再度调整室内场所佩戴口罩的要求,居民日常外出时建议应备有口罩,以便有需要时佩戴,并在家中储备至少可供2周使用的口罩,以备紧急之用;此外,若出现发热、肌痛、咽痛、咳嗽、流涕等疑似症状应自行进行快速抗原检测或到医疗机构接受核酸检测,建议进行抗原检测后在抗原检测申报平台申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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