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不解延误原因 不可抗力成航企免责招牌
发表日期:2011-07-07延误有因,赔偿无门。国内航班延误原因难有权威部门判定,乘客维权困难重重。
昨(5)日,武汉市民章静(化名)收到上海吉祥航空有限公司(Juneyao Airlines Co.,Ltd.,简称“吉祥航空”)因航班延误多时直至取消的机票退款,而她600元的延误赔偿诉求,被一拒再拒。
上月17日,章静买了吉祥航空21点30分飞往上海的机票,但从19点就被告知航班延误,直到次日凌晨2点,该公司才通知航班取消。航空公司的解释是空中管制和天气原因。但几乎同时,各航空公司从武汉飞往上海的航班都起飞了,章静无法接受航空公司的说辞,遂向武汉市工商局横店工商所投诉。
经过半个多月的调解,工商人员和章静所得到的只是吉祥航空彬彬有礼的拒赔答复:不可抗因素导致延误,无法赔付。
吉祥航空依据的是去年底试行的《航空运输服务质量不正常航班承运人服务和补偿规范》。规范提出,飞机延误4至8小时(含),航空公司须向旅客提供价值300元的购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补偿,或200元现金。非承运人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航空公司不承担补偿责任。“非承运人原因”由谁来判定?经常乘坐飞机的雷先生不解:“普通旅客没有专业知识,怎么知道航班延误是不是航空公司的原因呢?”
武珞律师事务所的肖军文认为,航班延误责任是由空管、航企还是机场界定?归属难导致赔偿难,况且在责任认定过程中,几乎听不到旅客的声音。
航空公司的“一言堂”造就“权威答案”。吉祥航空武汉地区负责人还表示,新规只是一个指导性意见,对其无法律效力。
据了解,工商部门可调取飞行记录、向异地机场求证等来确定责任归属,但取证程序繁琐,为乘客维权难有大作为。
记者从武汉市工商局黄陂分局获悉,赔偿新规自去年底试行后,还没有一个乘客索赔成功。
肖军文建议,应成立一个包括空管、航企、机场以及消费者多方参与的中立机构,界定航班延误责任。另外,航企也可用投保方式来实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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