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飞国际两次延迟披露信息被陕西证监局警示
发表日期:2011-07-08西飞国际(000768)公告,公司4日收到陕西证监局《关于对西安飞机国际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公司受警示的原因是两次延迟披露重要信息。此外,公司此前信披中误将损失50万元写成50亿元,发布公告进行更正。
据悉,公司2009年8月12日与美国古德里奇公司签署的经营合同已于2010年2月终止,但延迟至2011年5月7日才披露《关于终止与美国古德里奇公司合资合同的公告》;公司于今年5月26日收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西安飞机国际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飞机发动机短舱生产项目核准的批复》,但延迟至2011年6月18日才披露《关于获批设立西安赛威短舱有限公司的公告》。证监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7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2条的规定,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公司7月30日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证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公司表示,将根据陕西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查找原因,进行整改,尽快形成整改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及时上报陕西证监局,并按规定程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同时,公司也纠正了最近信披中的差错。公司公告,4月29日发布的《控股子公司西安飞机工业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公告》中,因工作人员失误,将“要求苏州金螳螂公司赔偿西飞集团及西飞天澳公司经济损失500000元”误写为“500000万元”。
金螳螂(002081)7日亦发布澄清公告称,公司与西飞国际之间的诉讼案涉及经济损失赔偿实际金额为50万元,且西飞国际方面目前已撤回赔偿申请。
公告称,2010年10月28日,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西安西飞国际天澳航空建材有限公司因同金螳螂发生商标侵权纠纷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金螳螂赔偿该上述两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因该诉讼涉及金额较小,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信息披露规定需要披露的标准,公司未将该诉讼事项予以公告。
此后,在案情庭审阶段,西飞集团和西飞天澳将请求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变更为50万元。2011年4月28日,西飞集团和西飞天澳与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约定,和解协议签订后五日内,西飞集团和西飞天澳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对公司的商标侵权诉讼,即撤回经济损失赔偿请求等所有起诉请求。
上一篇: 贵州机场集团上半年旅客吞吐量3572677人次
下一篇: 鄂尔多斯机场客流量超50万人次 同比增长56%
- 我国将构筑五大机场群 昆明...
- 航空公司8日起再次上调国内...
- 巧妙应对各层面试官
- 获取高薪职位的几个窍门
- 工作当中常遇到的劳动法律问...
- 王正华学习家祥局长讲话有感...
- 民航十二五规划增速放缓 拟...
- 进军海外市场 春秋谋划赴日...
- 东航国内首家成功完成纽约航...
- 第四届上海航展开幕 30余架...
- 乌鲁木齐机场T2本周启用 5分...
- 祥鹏航空启动圆梦之旅 三地...
- 国货航成都至浦东货机航班将...
- 空域资源稀缺 30家外航在北...
- 南航空乘招募武汉复试第三天...
- 东航、空管和机场三方交流合...
- 电视台实习记者采访招空姐 ...
- 台湾远东航空正式复航 空姐...
- 海航集团董事长陈峰谈民航受...
- 波音、空客飞机部分零部件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