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场只标英文名 乘客错过航班起诉航企获赔
发表日期:2011-07-26因未弄清机票上出发地 “上海PVG”的准确含义,本打算乘坐航班前往厦门的乘客杨艳辉来到上海虹桥国际机场(简称“虹桥机场”),结果错过航班,并在机场滞留6小时。由于就退票一事商议无果,气愤地杨艳辉将航空公司和机票销售商一起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上海有虹桥和浦东两大机场已为众人所知,但专用机场代号SHA、 PVG并非一般旅客均能知晓,机票上有义务使用我国通用文字,清晰标明机场名称,或以其他方式明确说明。最终,法院判决航空公司退还原告杨艳辉机票款770元,并赔偿原告80元。事后,一审法院及时向民航总局发出司法建议书。
【案情简介】机场只标英文 乘客错过航班
2003年,杨艳辉从代理商民惠公司处购得一张上海至厦门的9折机票,票价为770元。该机票上载明的出发地为 “上海PVG”,但杨艳辉却弄错了其含义,赶到虹桥机场时被告知应在浦东机场乘坐该航班。
眼看无望再赶到浦东,杨艳辉在虹桥办理了退票申请手续,并另购一张当日21时至厦门的全价机票,票价为850元。杨艳辉回沪后要求全额退款,代理商民惠公司则要按票价的20%扣除手续费,遂引发争讼。被告辩称,其按民航总局的规定,使用自动打票机填开机票,故无法以中文打印机场名称,其用代码PVG标明,已尽到义务。
法院认为,上海有虹桥和浦东两大机场已为众人所知,但专用机场代号SHA、 PVG并非一般旅客均能知晓,机票上有义务使用我国通用文字,清晰标明机场名称,或以其他方式明确说明。最终,法院判决航空公司退还原告杨艳辉机票款770元,并赔偿原告80元。
【精案评析】打印中文机场名应是附随义务
本案中,航空公司向杨艳辉出售了航空客票,双方之间形成合同关系。杨艳辉有支付价款的义务,航空公司则应将涉及航空运输服务的相关内容,以一种具体、明确、完整的方式告知旅客。航空公司承担的这种合理告知义务是旅客能享受航空服务所必需的,因此这种合理的告知义务的性质就是附随义务。南航的所为应视为其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
鉴于附随义务是在合同文本所明示的内容之外形成的义务,义务的不确定性是其本质特点,旅客是否能据此索赔也成为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中,航空公司不仅未在机票中合理标注中文机场名,也未采取其他合理方式告知旅客,导致杨艳辉无法登机,并造成其损失。杨艳辉有权以航空公司违反附随义务为由,请求损害赔偿。
事后,一审法院及时向民航总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对同一城市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民用机场的,机票上除使用专用机场代号,还应以我国通用文字附注或以其他方式说明。而民航总局办公厅及时采取措施,并对司法建议作了回复,现在国内出售的航空机票的起飞地和降落地都用了中文文字标识,以方便广大旅客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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