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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审议管理条例 机场10工作日答复投诉

发表日期:2011-07-28

  昨天(26日)上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继续举行全体会议。提请会议审议的《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增设了有关旅客投诉处理的规定,明确:机场管理机构应对旅客、货主的投诉及时予以答复,难以及时答复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云耕出席会议。

  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黄浦区和卢湾区、设立新的黄浦区若干问题的决定》;听取了市口岸办主任周厚文所作的关于《上海市口岸服务条例(草案)》的说明和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朱匡宇所作的相关审议意见报告;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副主任张贤训根据主任会议委托所作的关于《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华仁长所作的关于《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并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培生主持会议,常委会副主任胡延照、钟燕群、杨定华、蔡达峰、郑惠强、吴汉民出席会议。副市长姜平,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勇,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旭列席会议。

 

  (《文汇报》原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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