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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航空“旅客锂电池运输管理办法”出台

发表日期:2011-10-11

近日,笔者从西藏航空有限公司官网获悉,《西藏航空有限公司旅客锂电池运输管理办法 》正式出台,全文如下:

 

  随着旅客携带电子产品几率的增多,且大多数电子产品中含有锂电池或锂离子电池。根据IATA发布的《危险品规则》,已将锂电池列为危险品,并且在航空运输中锂电池事故时有发生,如2011年5月25日北京——上海的国航CA1549中发生旅客SONY摄像机锂电池起火燃烧事故。为了保证航空飞行安全、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局发明电[2011]1888号文件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西藏航执飞的所有航班,包括由西藏航执飞共享航班。

 

  第二条 本办法中锂电池是指含有锂金属或锂离子的电池或电池组。

 

  第三条 旅客携带的含有锂电池的电子产品应作为手提行李携带登机。

 

  第四条 作为旅客可携带的含有锂电池电子产品中,锂电池中的锂含量不超过2克,且锂电池的额定能量值不超过100WH(瓦特小时)。

 

  第五条 若旅客携带的电子产品的锂电池额定能量值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需向西藏航申请,获得西藏航批准后,可作为手提行李携带登机。且每人只能携带两块100-160WH的电池。

 

  第六条 若旅客携带的电子产品锂电池额定能量值超过160WH,严禁携带。

 

  第七条 西藏航不接受旅客将锂电池或含有锂电池的产品作为托运行李或货物运输。

 

  第八条 对含有锂电池的轮椅或其它类似代步工具,应将锂电池从轮椅中或类似代步工具中卸下,做好绝缘处理(在暴露的电极上贴胶带,或将每个电池放入单独的塑料袋或保护盒中)。卸下电池的轮椅或类似代步工具可作为托运行李,电池由旅客作为手提行李携带登机。

 

  第九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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