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将出台文件 进一步加强警航飞行安全
发表日期:2011-12-02记者从日前召开的全国警用航空飞行安全工作会议上获悉,公安部将出台 《关于加强警用航空飞行安全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规范警航飞行安全工作。《意见》明确将健全警用航空飞行安全管理体制,在公安部警用航空管理办公室增设飞行安全机构,辖区内有2个(含)以上警务航空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成立警航管理部门,有1个警务航空队的,应明确部门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警航管理工作,加强对飞行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
《意见》明确提出建立飞行安全奖惩制度。公安部将制定警用航空飞行安全奖惩办法,各公安厅局要制定相应的飞行安全奖惩实施细则,对保证飞行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发生重大安全问题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安全工作不达标的单位责令停飞整顿,限期改正,对发生人为责任严重飞行事故的个人给予处罚。
《意见》还明确提出建立飞行时间通报制度。公安部将把完成飞行训练情况作为衡量警航队全面建设的重要标志之一,随时掌握各警航队的飞行进度。同时,《意见》明确要切实加大飞行训练工作力度,飞行训练要严格按照《警用航空飞行训练与考核大纲》要求,按照每个飞行员的技术状况制定长期培养计划和年度训练计划。警航自主选拔培训的新飞行员要在2年半时间完成2个提纲训练,总飞行时间达到300小时以上,才能具备执行一般任务的能力。飞行员年飞行时间不低于60小时,每年要安排一次模拟机训练或空中特情处置训练。培训机构新毕业的飞行员,年飞行时间不低于100小时,保证在1年半内完成基础提纲、2年半内完成应用提纲训练。
由于警航建设科技含量高、专业门类广、经费投入多、安全风险大,《意见》要求各公安厅局在警航专业人员的引进、培养和使用上要坚持高标准。要把好专业人员入口关。飞行员的招录,要优先从直升机飞行员中选拔。新飞行员培养,必须按照公安部颁发的招飞标准选拔,经过直升机飞行院校或培训机构系统培训并取得飞行资质。同时,加大警航人员的在职培训力度。公安部每年根据警航工作需要和客观条件,按专业、分层次组织专业人员技术培训班。各公安厅局要根据警务航空队的整体发展和人员情况,制定专业人员培训计划,采取岗位自训、送学培训、出国培训等多种形式,提高专业人员技术能力。为提高机务维修能力,要按机型安排机务人员到直升机制造厂家进行深度维修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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