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稳步推进
发表日期:2012-06-01从今年1月1日起,我国率先在上海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营改增”),包括航空公司、机场和空管在内的上海民航单位都被纳入试点范围。近日,记者从民航局财务司在上海组织召开的民航“营改增”政策研讨会上了解到,目前民航行业税改工作运行得较为平稳,基本达到了预期设想。
此次民航“营改增”政策研讨会的目的是总结民航行业“营改增”试点情况,进一步研究探讨税改的有关政策,为下一步在行业内扩大实施范围提早做好准备。会上,几家试点单位介绍了前期的税改情况。航空运输企业税负有所下降,主要是由于目前国内航空公司大多数处于快速发展和大规模扩张时期,飞机引进频次密集,由此产生了较大数额的可抵扣进项税额;机场和空管单位因成本中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税负有所增加,空管单位更加明显。
在我国现行的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包括民航业在内的第三产业绝大部分课征营业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营业税制下重复征税的不合理问题日益显现。为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措施,避免重复征税,我国率先在上海开展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近日,国务院批准了北京市“营改增”试点方案,预计将于7月1日实施。据悉,明年还将在已试点的交通运输业等行业内推行行业试点。
为了确保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行,民航局财务司在试点工作开始前,组织部分民航单位进行了税改政策研究,测算税负变化情况,评估对行业的影响,并根据研究结果积极向国家财税部门反映情况,争取有利政策。国家财税部门充分考虑了民航业的特殊情况,在之后出台的实施方案和相关规定中采纳了部分建议,例如将机场、空管业务的业态定位为“现代服务业—物流辅助业”,适用6%的较低税率;航空公司国际运输收入适用零税率;逾期票证收入定性为非应税收入;福利免票、公务免票和积分换里程等不视同销售;航空公司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确认为承运时间等。这些特殊政策为行业可持续发展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税收政策环境。
这次税改是继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之后,货物和劳务税收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是结构性减税的重要措施,对民航业的影响广泛而深远。民航局下一步将结合前期试点情况,向国家财税部门反映相关问题和困难,争取在落实机场和空管外航收入免税、解决租赁飞机进口环节重复征税、燃油附加和退票手续费收入不纳入应税范围、非试点地区成本进项抵扣以及航空公司缴纳的政府性基金作为抵扣项目等政策方面有所突破。同时,民航局还将继续密切跟踪税改试点工作,及时发现并积极协调解决税改过程中的新问题,确保行业“营改增”工作的顺利进行。
此外,民航局还要求民航各单位密切关注税改情况和试点进展,把各项准备工作做好、做足,以税改为契机,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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